▲(左起)台灣旅行業國民旅遊發展協會監事主席王采紅、理事長朱永達、總召集人林義順。
台灣旅行業國民旅遊發展協會一直致力於為旅行業者創造友善環境為己責,對於涉及到影響同業權益、不公的法令與規定,都會傾全力來發聲、呼籲修改。如同交通部觀光局「觀光法規」中的「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記載,便因為要求旅行業者負責起承擔責任的角色,實屬錯誤。也因此,在台灣旅行業國民旅遊發展協會理事長朱永達、理監事等人據理力爭下,終於在年前通過修改,成功為同業創造更友善的操作環境。
台灣旅行業國民旅遊發展協會總召集人林義順表示,根據「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於遊覽車出發前應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暨逃生演練紀錄表」填列相關資料供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查核。租賃期間遇相關主管機關執行稽查時,駕駛員及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應配合辦理其作業。
一般來說,旅行業者僅負責包裝商品、招攬客人、並確保旅程順暢等流程,卻被要求協助遊覽車司機發前要檢查車子及自己的精神狀況,還要領團人員及導遊核對簽名,倘若真的出事,誰該負責?
也因此,在台灣旅行業國民旅遊發展協會的奔走下,攜手如旅行公會總會等相關單位,積極與交通部觀光局、公路總局溝通,成功尋求立法院院長蘇嘉全出面,並指示民進黨首席顧問、前環保署長林俊毅協助,終於爭取到條文的修改,讓旅行社僅需擔任監督者的角色,可謂國旅業者的一大福音。
讓權責回歸專業 業者擔負起監督角色
林義順表示,「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暨逃生演練紀錄表」中,檢查項目包括有駕駛行車執照、車輛保養、車輛保險資料、駕駛執照、酒測器裝置、駕駛精神狀態、緊急出口(係指安全門、安全窗和車頂逃生口)、車窗擊破裝置及逃生演練等項目,要求駕駛在出車前先檢查,再由領團人員及導遊核對簽名。
但對於旅行業者而言,許多牽涉到駕駛人員才知悉的專業內容,已超出旅行社的專業範圍,對於業者而言,不懂其內容卻須簽名,為車行或司機自身是否吻合的責任做承擔與風險,對於業者而言是相當不合宜的方式。
此外,原先規定最讓業者傷透腦筋的更有強調:「檢查合格後,方可出發。表格並由承租人收執。」但這倘若真遇到相關問題,只要有一項不合格便不能發車,而導致團體無法出發成行,所損失的風險該由誰負責?
旅行社並不能如同航空公司一樣,當遭遇到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時導致旅客無法搭乘所訂位之航班時,便可以此進行免責,旅行社在相關問題上卻沒有同等保障,這對旅遊產業而言都是極大的問題。
林義順表示,隨著新制的修改,旅行社僅需擔任起監督的角色,公正的協助司機與車行填寫表格,完成監理站所需的SOP,同時將單據保存1年,作為未來公路總局與觀光局如需檢查的備存,讓責任回歸到專業的身上,旅行社能更單純、安心的操作,為旅遊市場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