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期|2012.01.02|記者:編輯部
台港航約完成重新簽署
文字提供>交通部民航局

3月底起每週增為205班

台港(香港)航約於去年12/30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局長朱曦與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主任梁志仁完成「台灣與香港間航空運輸協議」簽署並生效實施,取代原由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與國泰、港龍及華民航空公司於2002年間所簽署之台港間空運安排。

本次重新簽署航約後,客運總容量由各方每週170班增為198班,於今年3月底之夏季班表起再增為205班;貨運總容量則由各方每週1,700噸增為2,800噸,今年夏季班表起再增為3,000噸。另外,航約中不再敘明各方可營運台港航線之航空公司名稱及其班次容量,而係比照一般國際航約僅規範總容量,航約中之航線及經營權,係由雙方各自依內部規定指定及分配予業者營運。

此外,新航約亦將以定期航班方式管理的「特別包機」納入,未來台中、花蓮、台東、馬公、金門及台南與香港間均可申請經營「特別包機」,各航點每週最多為 28班。

本次航約重新簽署提供台港航線更為堅定的營運基礎,所擴增之客貨運容量及新增之客運特別包機安排,均將提高航空公司視市場需求增加飛航之營運彈性,利於台港間經貿合作及觀光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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