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6期|2017.09.04|記者:劉彥廷
2017觀光產業發展論壇為業者發聲

▲(左起)台灣海峽兩岸旅行發展協會理事長姚大光、觀光導遊協會理事長伍永益、高雄餐旅大學校長林玥 秀、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總會理事長許禓哲和醒吾科技大學觀光餐旅學院院長李銘輝。

旅行公會總會:建議修改或放寬對陸團接待業者的相關規定 應採總量管制方式、建立安全通報及緊急事故之處理機制

為因應陸客來台縮減,由台灣海峽兩 岸旅行發展協會理事長姚大光和醒吾科 技大學觀光餐旅學院院長李銘輝共同舉 辦─「2017觀光產業發展論壇」,以旅 行業、導遊業、旅館民宿、觀光運輸、 精品業和遊樂區6大主題進行探討,並 邀請上百名產學界代表一同參與,透過 開放式討論,分享旅遊產業面臨困境與 解決方式。

應以實務性及寬廣尺度 歡迎大陸旅客赴台旅遊

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總會理事長許禓 哲表示,此次針對8項議題提出建議: 一.建議修改陸團接待業者申辦自由行 及觀光團客赴台簽證擔保及罰款機制。 因台灣接待業者無法控制旅客在台活 動,亦無法干涉旅客以自主方式在台體 驗行程,建議政府須修改或放寬相關規 定,以造福台灣接待業者。

二.建議修改陸團觀光團不合市場現 況的送件行程。因陸客赴台觀光旅遊市 場遭逢困境,赴台旅遊人數不及以往, 故應取消一般團、優質團、順向團、逆 向團之限制,應以更具實務性及寬廣的 尺度,歡迎大陸旅客赴台旅遊。

三.建議台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 民赴台觀光旅遊,未損國家形象、未 違反重大規定,實不得令其停業。台 灣旅行社需依相關法規規定及遵守大陸 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等 內容,始得接待陸客赴台旅遊,若有違 反相關規定應採取合理罰則,而不是令 其停業,主管機關應保障業者的經營權 利,不應剝奪從業人員的工作權及生存 權益。

四.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 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是依大陸地區 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3 條規定訂定,其注意事項中第2條中言 及禁止「零負團費」,以維持旅遊市場 秩序。管理機關應對以負零團費的接待 方式加以嚴加整頓,以協助兩岸旅遊市 場健全發展。

建議取消嚴苛限制 相關規定應與時俱進

五.建議取消星級旅館住宿限制、取 消購物店70分鐘限制、取消餐食餐標 等限制。陸團接待業者普遍認為相關規 定限制過於嚴苛,主管機關不應以狹隘 心理看待陸團接待業者在遊程接待期間 會因其他因素降低服務品質,並以諸多 條件限制業者。

六.建議取消旅行社須具有營業5年才得以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旅遊資 格限制。政府對於接待歐美、日本、東 南亞、韓國等國之團客均未受經營5年 以上此項限制,只對接待陸籍團客需受 經營5年以上之限制,應以開放且多元 方式,讓廣大旅行業者有其自由接團權 力。

七.考管系統不可與稅務機關連線, 有違業者隱私。部分業者認為系統鍵入 公司經營情況有所疑慮,認為考管系統 管理應僅限於主管機關利用,或僅宜做 陸客團體品質控管,而不應作為稅務機 關查稅工具,主管機關應確實保障業者 隱私,避免業者重要資訊外流。

八.應放寬台灣接待社禁止接待陸客 自由行組團之限制。在「大陸地區人民 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內明文禁 止陸團接待旅行社在接待陸客時,操作 「個人旅遊團客化」行為,部分業者認 為應予以放寬。

回歸觀光本質 正視陸團接待業者權益

許禓哲最後強調,兩岸觀光旅遊是 循序漸進發展,相關規範應與時俱進, 建議應採總量管制方式,包括開放數額 之分配及管理、接待旅行社之資格條件 及應有責任、大陸旅客之資格條件及申 請審查程序、「團進團出」之方式等, 另外,建議安全通報及緊急事故之處理 機制,盼以平權、平等的方式,正視陸 客及陸團接待業者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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