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業者表示,雖接受處罰但於情與理實不能認同,為購買機票旅客提供相關諮詢是該公司所提供服務,並對於外籍配偶在台居留被剝削情況感到不忍,因此將在台居留手續透明化,做為免費提供資訊,同時探親、留學等期間也可能會進行旅遊,很難清楚劃分,然而在現行法規之下,該業者提醒其他旅行社業者要小心避免觸法。
據了解,直至2009╱5╱27移民法歸化業務才立法通過,釋明辦理外國人準歸化台灣國籍證明或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為移民業務之歸化業務範圍,依法應經移民署許可始得經營,於今年3╱9觀光局發文告知旅行社業者,申明違反法規者,處以新台幣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總會秘書長許高慶表示,關於此事件,公會總會將行文給觀光局、和移民署協調,目前現行移民署移民法規定,是在1999年立法院頒布,針對第56條第2項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非觀光旅遊簽證業務,與早在1969年公布的觀光發展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旅行社得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牴觸,由於移民署立法時,未考慮到觀光產業,而有業務重疊之疑,日後若同業因此業務觸法,也會出面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