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0期|2017.05.15|記者:編輯部
展現旅行業團結風範 引領同業邁向未來
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許禓哲

總會呼籲團結各地方公會及降低派系紛爭 理事會、監事會於總會之任期應予完整 新上任之地方公會理事長給予同等待遇 總會任何會議皆受邀參與等同理監事權益

22 0 0 1年初在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以及台灣省旅行公會,3大旅行公會的會員大會中通過,確定成立「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實為業界普遍的心聲與眾望之所歸。
 
並由3大旅行公會遴派會員代表,於2001/10/2正式舉行成立大會並舉行第1次會員大會,第1屆「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正式成立,為旅行業樹立新的里程碑。
 
提升旅行業尊嚴
開創觀光業新猷
 
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總會)自成立以來,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託之事務,積極主動爭取產業利益,努力落實政府的觀光倍增計劃,推展開放大陸人士來台觀光,及配合同業將旅遊產品朝向多元發展。
 
章程依據有理可循
合法選舉任期3年
 
總會如今已邁入第16年,現由台北市旅行公會、新北市旅行公會、桃園市旅行公會、台中市旅行公會、台南市旅行公會、高雄市旅行公會、台灣省旅行公會聯合會等7個公會組成。
 
成立之初即鑒於團體會員及各地方公會均為每3年1任,共計20個旅行公會,則平均不到2個月,都有地方公會改選,每每改選地方公會即要更換會員代表、甚至更換理監事,更甚者,更換理事長的代表資格,將導致總會無法正常運作。
 
總會組織依據章程經過各縣市公會之團體會員提報會員代表進行公開、公平、公正選舉當選合法合理。依據章程第29條理監事任期均為3年。為避免紛擾,因此在總會成立之初,在章程第14條載明會員代表的更換在每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30日前方可更換,此章程在報部之前也與部裡主管單位討論、同意並報部備查。然成立15年來,總會斷無因地方公會的恩怨而同意改派代表,而使原派代表權益受損,亦導致各地方公會之會員權益受損,維繫了總會完整順利運作。
 
第14條:依本會章程第13條所定之會員代表名額,由本會於每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0天,依各會員提報之會員代表為準。
 
第29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3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1/2,理事長之任期以連任1次為限。
 
前任新任齊聚一堂
共同創造會員權益
 
依商業團體法第47條準用第16條第2項規定,惟地方公會之隨意改派會員代表與改派會員代表,須因業務需要之規定有所不符,且深深傷害地方同業間信任與合作關係,其中原理事、監事原代表行使權利亦將受損。亦有前例可循某全國聯合會被地方公會改派90%會員代表之案例,為國家社稷安定商業團體會務運作正常發展,如再任其發酵更助長此風,全國性商業團體將永無寧日。
 
因此,按商業團體法第47條、第16條規定:「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本章各條規定外,準用第2章有關各條之規定。」「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20歲以上者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商業團體法雖規定公司、行號得因業務需要隨時改派會員代表,但對於同業公會聯合會準用該規定時,因2者本質上並不相同,主管機關於準用時應體察所欲規範對象之差異,若一概不予區分準用,會員代表及理監事成員將可能在無任何理由下動輒遭到改派,嚴重影響團體會務之運作,有侵害人民憲法上權利之虞。
 
台北市旅行公會於2015年5月改選吳志健當選後,即於7/15函旅行公會總會,欲將原派於總會之代表曾盛海、姚大光、李嘉寅、吳雁輝、曹樹國、黃信川、嚴從音、李逸、陳怡璇、楊文彬、王采紅、丁文義、楊正光、朱永達、秦文沂、楊文芳、李南山、彭培興、陳松桂、葉庭林、李奇嶽、廖文鈴、陳冠宏、杜佩育、林正義、陳思蒼、凌榮浚、林義順、朱祺雨、應福民、劉大鴻等31人予以改派;另於12/21再函總會,欲將原派於總會之會員代表張玉林、王岳聰、王瑞榮、郭文瑞、李又生、周炳銑、鄧文杰、吳勛豐、楊忠誠、陳子文、俞仁峰、許淑玲、賈起明、陳柏蓉、王明熙、王魁元、李文垣、蘇振國、杜文緜、陳湘澄、陳海明、羅兆柔、陳世宏、翁婉榛、陳兆卿、郭邦龍、李永德、李正良、王顯鴻、徐仕賢等32人予以改派,屆此共63人會員代表欲予以改派。
 
總會依據章程當然無法同意改派,否則不單是原會員代表權益問題,總會第5屆之常務理事李南山、理事吳雁輝、林正義、陳俊良、嚴從音、曹樹國、王采紅、監事李逸、黃信川,甚至副理事長莊世忠、監事會主席張玉林,都將全部改派,則不就是總會第5屆會員代表大會的選舉無效,讓會員代表大會變成兒戲,總會會務也將難以運作,反之讓台北市公會在旅行公會總會幾乎無理監事席位,則台北市公會將如何面對該會會員,在總會行使應有的權益呢?總會第5屆的原台北市公會會員代表及理監事,難道就無法行使台北市公會的會員權益嗎?
 
然3年1任的章程依據,即使地方公會改選,無論是前任或現任,行使會員代表權益皆為3年,並不會影響權益,一樣公平。
 
第17條:各縣市公會現任理事長,若非擔任本會理監事時,本會得請其為本會名譽理事,任期與其理事長任期同。
 
總會為團結各地方公會及降低派系紛爭,除理事會、監事會於總會之任期應予完整;並對於新上任之地方公會理事長給予同等之待遇,在總會之各項會議及權益之行使,敦聘任為總會之名譽理事,7大公會新任理事長則聘為名譽副理事長,總會任何會議皆受邀參與等同理監事權益。
 
最後呼籲台北旅行公會,不要成為穩定的破壞者,只有團結才有力量,只有團結才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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