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期|2022.11.28|記者:編輯部
讓「合法」保障「守法」 才是旅遊市場健康發展的核心

法令應與時俱進 但不該讓業者無所適從 無形限制觀光的發展與出路

要構成一個團體行程,最大關鍵在於銷售端與元件商的相互配合,作為「銷售端」的旅行社,功用在於能串連各個元件商,從景區、旅館、車行、餐廳、遊樂區、觀光工廠等產業鏈通通囊括,依照市場屬性規劃與包裝,進而將其建構成一個能滿足旅客需求的遊程,不僅遊程過程中合法有保障,更能連帶的拉動各個產業,創造經濟效益。

然而近年來隨著各部會的業務開始往觀光靠攏,卻常常在制訂遊程時選擇去忽略旅行社的重要性,既無法提供具保障的商品,遊程也不一定能符合市場需求,原因在於缺少旅行社作為中間統合的角色,未能善用其熟悉市場脈動、消費習性、安全把關等優勢。

對照台灣的產業現況能發現,旅行社的重要性仍舊被長期忽視,政府對旅行社的規範,是為了保障旅客生命財產的安全,並隨著多項意外事件的發生後,不斷針對條例法規進行修改與規範。

如1990年的日月潭沉船事件,因夜渡不合法規,雖有投保「旅遊意外平安險」卻得不到理賠,事後針對旅行社制定「旅行業責任保險」,讓旅客人身安全有「無過失責任」的保障。也讓後續的空難事件、花東遊覽車墜海事件、阿里山小火車翻車事件、蝶戀花事件等皆獲理賠保障。

但是,每逢重大旅遊事故後政府隨即修法,增添的法規彷如孫悟空的緊箍咒,一次又一次的箍緊旅遊業者。當旅客的食宿行有問題,旅行社卻無法如銷售平台一樣,產品一旦有問題下架即可,僅因為「特許行業」的帽子,必須承擔所有的產銷責任。除了以第三者要善盡管理責任來協助旅客爭取權益,還要旅行社承擔供應商缺失的責任。此外,縱使非旅行業者所衍生的種種意外,最後也都得由旅行社概括承受,如2006年的梅嶺翻車事件,便是最寫實的案例,即使造成主因的並非旅遊業,業者仍舊得面臨政府重新修改法令,進一步壓縮生存空間。

尤其2018年政府因應地方創生政策的推動,為了合法納管青創、創生等產業,特別將乙種旅行社的資本額從300萬逐次研議遞減為120萬,公司法也修成1人1公司,最終商業秩序無存,旅客的生命財產堪虞。日前交通部更通過「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起因是為車主車解套,即時可任意在市場、公園、車站、捷運等招攬旅客一日遊所制定的法源。然這種攬客方式的保險有效性就有問題,因為正規旅遊責任險,須保單生效之前1日才算數;但車主車臨時招攬的旅客,在核保過程未完備時即冒然出車,當下若發生問題,責任如何歸屬?

「安心、安全旅遊」有合法保障應是全民出遊時的必備,而不是自辦活動或旅遊就不會有事;生命無價,絕無討價還價的空間。因此,想要自行安排交通食宿及行程的社團、政府公部門等,理應像旅行社一樣受到規範,也能為參與者尋求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險,方能確保參與者的權益。

與其不斷的修法只為了讓違法合法化,政府更應該讓「合法」保障「守法」,讓旅客玩得安心、玩得有保障,才能真正促進健康的旅遊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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