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0期|2021.05.24|記者:王政
林義順:國內團體定型化契約 不符合現行狀況

▲旅行公會總會國內旅遊委員會總召集人林義順

集散成團不能適用企業團體報價 業者綁手綁腳無法操作

國旅市場最常面臨到的,是旅行社與消費者之間的「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國內定型化契約),由於過去沒有相關的依據,便以國外的團體定型化契約作為依據套用於國內市場。而這樣的模式,也讓國旅市場受到多年的發展困境,最終在疫情爆發、僅能操作國旅之際,問題便一一浮上檯面。

旅行公會總會國內旅遊委員會總召集人林義順表示,為什麼定型化契約僅適合於集散成團按「個人的包價」的旅遊,無法適用於「企業的包團式」的旅遊呢?最大主因在於兩者本質上並不相同。包括

1.規劃及參團的時程不同:企業包團通常以前一年度或半年度就必須進行規劃,個人包價一般以數月前或數週前計畫即可。

2.企業旅遊與個人旅遊的出團旅遊規模差距甚大:一般從事企業包團的業者,是以車輛數計算出團量的多寡;從事個人包價的業者是以人頭計算出團量的多寡。

3.企業包團一切的需求,是由旅客主導:如:時程、行程、遊覽車、住宿飯店、餐費內容及價格等,旅行社只能事前就其最大值的數量及大約輪廓性的安排,無法定型。而個人包價旅遊由旅行社為主導。換句話說,即便是最簡單的在何地報到、何時出發,不是旅客說了算,旅行社也必須配合旅客想改就改的不確定的變數。因此,乍看之下很簡單的應記載,出發的時間與地點,對企業包團根本無法載明,只能填寫依《雙方再另行約定》。

4.企業包團由企業佔據主導權:由於是依雙方的約定,且規劃且進行且隨時調整式的同步進行,旅客怎麼說、旅行社怎麼做,旅行社的建議旅客再裁量,雙方對於一切的權責相互負完全的責任。倘若要等到一切完全定案後,雙方再行簽定合約,那所有的企業團體幾乎不可能順利圓滿的成行,尤其是在假日出遊。因此,在企業團體變化繁多的情況之下,應記載最低的組團人數成行,完全不可行,而且會產生無窮無盡的爭議。

例如,出團人數寫多,成團人數不夠旅行社不願意出團,但是大部份的企業是有計畫,必須要按照公司的時程完成活動,不可能喊停就停,這時便引發雙方的爭端;若出團人數寫少,旅客應可出團而不出團,旅行社所支付前置作業的訂金,幾乎是血本無歸,而旅客僅負擔極少部分的損害賠償就了事。所以承辦的企業旅遊應記載最低出團人數,皆以《實際出團人數且實報實銷各項產品》來簽定合約。

林義順強調,目前現行的定型化契約整體而言並不適於企業包團,硬要套用在個人包價式的定型化契約裡,所產生的問題就是,不肖的業者欺負旅客的不專業,以及不負責的旅客利用法規上的漏洞來卸責,而誤解、曲解所產生種種的旅遊糾紛,縱使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而簽訂了定型化契約,雙方卻無在法規上獲得實務上的保障。因此希望政府針對國旅市場部分,不是進行修法便是另訂新法,藉此區分企業包團式與個人包價來滿足市場需求,進而創造國旅更大的商機與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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