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6期|2019.12.23|記者:張偉浩
台灣國際郵輪協會(ICCT)力推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出爐了

史無前例!完善法規接軌國際 創造消費者、業者、政府多贏局面 接軌國際!確保郵輪旅遊責任歸屬及相關權益 台灣郵輪產業發展跨大步

郵輪旅遊興起於歐美,近年來東移亞洲並掀起熱潮,郵輪產品有其特殊性,目前陸續衍生出消費糾紛,主因消費者對於相關法規、國際行情及氣候影響等因素產生誤解,因此郵輪定型化契約的完善攸關台灣郵輪旅遊的發展,對於旅遊業者來說十分重要,亦為台灣國際郵輪協會成立的主要宗旨。台灣國際郵輪協會(ICCT)理事長吳勛豐表示,隨著台灣郵輪市場的蓬勃成長,經過4年來的努力之下,在台灣國際郵輪協會、旅遊產業各公協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交通部觀光局、交通部航港局、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督促加速郵輪定型化契約審查,最終法案出爐,完善法規,與國際接軌,更創造消費者及旅遊業、政府多贏局面,使市場健全發展。

保險局12╱10通過要保書 消費者保障臻於完整

台灣國際郵輪協會(ICCT)法規委員會召集人王明仁表示,觀光局於頒布「旅行業辦理郵輪旅遊應注意事項」後即著手進行「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研究計劃,期間先行委託姜志俊律師事務所、品保協會完成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與相關定型化契約內容草案,爰於2016╱3╱4函請各公協會與經營郵輪旅遊業者,就草案內容提供意見,後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交通部航港局、各縣市消保官、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台灣國際郵輪協會、郵輪公司代表、產險公會代表與專家、學者等,歷經無數次開會與修訂,於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同時保險局亦於2019╱12╱10通過兆豐產物保險公司「郵輪旅遊綜合保險暨旅遊平安保險要保書」,迄此,郵輪旅遊相關規定與消費者保障臻於完整。

郵輪旅遊有法有保障 促使市場日趨增長

依據台灣航運法第30條: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於委託台灣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有關業務前,應檢具其在台灣設立登記文件、代理契約及有關文件,由該船務代理業向航政機關辦妥代理登記後,始得營業。

因此,外籍郵輪在台灣運送旅客就必須依據航運法登記船務代理,為能銷售船票亦於台灣開立旅行社,惟主要銷售對象為合作旅行社。另因郵輪自由行旅客日增,航港局亦已完成「郵輪購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草案),待審議通過後即可公布實施,期在法令完備下,台灣郵輪旅遊市場日趨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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