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期|2006.09.15|記者: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品保講堂開課囉!關於「契約」與「領隊」的二三事
編按:旅行是愉快的,然而,有時計畫趕不上變化,在行前或途中突發狀況,造成旅客與業者對於「權益」有所爭議,影響雙方良性互動。本刊力邀「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自本期起合作推出系列專題,透過時下流行的「情境式」手法呈現五花八門的議題,讓同業輕鬆快速了解相關法條與規定,希望有助於在遇到狀況時能平和妥善處理。旅遊產業要保障品質,請鎖定本系列專題!

關於「契約」與「領隊」的二三事

狀況 1

阿珠想去日本旅行,找上花花旅行社報名,決定了出發的日期,也將護照影本傳真給旅行社,隔天因家人生病想取消行程,旅行社表示已經預付作業費用。阿珠認為又沒簽約,也都還沒付款,不願支付任何費用。

Q:旅客跟旅行社間的交易行為,是不是要付過定金或簽下制式化的契約後才算生效呢?

A: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這裡所說的「契約」,並不是指觀光局公告的旅遊契約書,而是指當事人間對於完成一定法律行為的約定。在本例來說,就是「安排到日本旅遊」的這一件事。因為阿珠確實要求花花旅行社幫忙安排旅日的行程,雖然雙方還沒簽定旅遊契約書,也沒有收受定金,但雙方在法律上的契約關係已經存在。倘若花花旅行社真的已經為了安排這次旅遊活動花了一定的費用,當然可以提出相關的單據證明,要求阿珠必需負擔因作業所產生的損失。

狀況 2

阿美想去日本旅遊,找了一家旅行社報名,6月20日出發,團費NT25,000元,阿美在6月3日繳交5,000元定金,隔天一早就因為臨時有事要取消行程。業務員表示除沒收定金外,還要依契約規定收取團費30%的違約金,阿美認為隔天就通知取消,旅行社又沒有損失,應該返還全部定金。

Q:旅客只繳交定金尚未簽定旅遊契約,違約後該如何處理?

A:依照民法第248條的規定,訂約當事人的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這裡所說的「契約」,是指當事人間就特定事情的約定而言,在本例中就是指安排旅遊這一件事。而民法第249條關於定金的效力,如果是因為付定金的一方導致契約不能夠履行時,定金是不能請求返還的。因此阿美在付定金後取消行程不走了,定金是不能要求退還的。但就業務員表示還要再收取違約金一事,就觀光局所公告的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書中,對於旅客在簽約後解除契約者,確實有一定的罰則,但這是在雙方必須有『簽定契約』的前提下才有約束力的,阿美與旅行社尚未簽約,旅行社自然不能主張要依契約內容來求償。因此阿美最多只會損失所繳的定金,不用再負擔其他的違約金。


狀況 3

超人旅行社準備推出印尼某離島的生態行程,但是這個新行程知名度並不高,也非主流路線,很擔心報名人數不好派不出領隊,但該行程內容單純,有導遊服務下,客人還是可以玩得很盡興。

Q:要如何避免小團體,派領隊將不敷成本的狀況?

A:在行程表中,可清楚的說明:「本行程報名人數少於xx人,本公司將改以個別旅遊方式出團」,並與團員簽訂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

狀況 4

丁丁旅行社組團去日本,與客人簽訂定型化國外旅遊契約書。出發前,旅行社通知因人數不足,開不出FOC,不派領隊。沒有領隊,客人就不願意去了,丁丁旅行社認為明明有走團,是客人違約,不願賠償。

Q:旅行社人數不足可以不派領隊嗎?

A:依旅行業管理規則條及國外團體旅遊契約第17條,業者應指派領有領隊職業證之領隊全程隨團服務。且消保法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將旅行團派遣領隊列為應記載事項,旅行社不派領隊,明顯違反契約及相關規定。所以,無論團體人數多少,旅行社都必須指派領隊隨團服務。如果旅行社因此不派領隊,旅客可以主張解除契約。


狀況 5

台北縣某XX早覺會自組一個團體去普吉,報名議價時要求不要派領隊,強強旅行社想接團又擔心會違反相關規定。

Q:契約中加註『不派領隊』是否可行?

A:這種情況下,有些業者會在契約上加註「旅客要求不派領隊」等文字。旅行社依照契約中雙方約定的內容不派領隊,在這裡提醒業者,依消保法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派遣領隊為應記載事項,加註「不派領隊」的記載很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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