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期|2006.10.14|記者: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掌握「行前解約」規定

確認異動因素 避免違約賠償

小珮參加8月25日的韓國行程,旅行社卻於8月18日(週五)下班前通知團體人數不足團體取消,表示照契約不用賠償。臨到放假前夕才通知,要是星期一找不到團,假期恐怕要泡湯了,小珮氣得跳腳,認定旅行社通知的時間已超過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中所寫的『7日前』。

旅行社因人數不足解約,應於預定出發之7日前通知客人,如何計算?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未達組團最低人數時應於預定出發之7日前通知客人。以本案為例,出發日(8/25)當天不算,因必須在7日前通知,故往前倒數算至第8天(8/17),旅行社最遲必須於8月17日通知。且除非有特別約定,天數的計算皆以日曆日為計算,不把週末或假日除外。

強棒旅行社的某菲律賓團,報名人數一直不好,拖到出發前五天才通知旅客因人數不足不走團,旅客來不及改參加其他團體,氣得要求旅行社賠償假期泡湯之損失。
團體人數一直衝不上來,走不了團該怎麼辦?

(1)如果雙方有簽訂定型化國外旅遊契約書,團體人數不足以成團時,如果還在預定出發的7日前,業者可考量依國外旅遊契約第12條,適時通知旅客取消團體,協助客人轉團,以免除賠償責任。若遲至7日內才決定取消團體,旅客得依契約第14條請求賠償。(2)如果沒簽契約,已收定金而無法成行時,依民法248—249條定金之效力,除退還定金外,旅行社需賠償旅客一倍之定金。若旅客已繳交全額團費,旅行社需賠償因解約對旅客所致之損失。

小梅參加超人旅行社九寨溝峨嵋山行程,含台胞簽證費2,000元,團費為30,000元,報名後公司竟然不准假,小梅為了飯碗只好放棄旅遊,出發前15天跟旅行社商量退費,旅行社依照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決意要以30,000元為計算基準,扣30%團費為違約金,小梅認為應該扣掉簽證費用再計算,雙方爭執不下。

依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書第27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時到底該如何扣款?

依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書第27條第二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故本例中30,000元應該先扣除台胞簽證費2,000元後,再以28,000元乘以30%,違約金為8,400元。原團費30,000元扣除已辦之簽證費2,000元再扣違約金8,400元,應退給小梅19,600元。

丁古德旅行社某峇里島團,開團來人數一直不好,面對航空公司的壓力,一定要走團,旅行社實在為難,派領隊隨團,原本小賺的團體可能就變成虧損了;不派領隊隨團就違反契約規定,旅客可能會解約求償,同時也得冒著被觀光局處以行政罰的風險。

不得不走團,又希望不派領隊以降低虧損時,怎麼辦?

最好是跟客人商量行程改為自由行(自由行不需派領隊)。一旦客人同意改為自由行,記得要將已簽訂之團體旅遊契約解約,改簽「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並主動提供入出境的資訊,如:兩地機場出入境平面介紹、出入境須知與導遊連絡方式,以增加旅客的安全感。

已約定班機時間時,旅客是否可以班機時間更改為由要求解約。

班機時間若為雙方特別約定的內容,旅行社本當照約定安排班機,本例中因旅行社過失無法履行,且於出發前才三天通知小平,依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第14條,應賠償小平旅遊費用30%之違約金,且若小平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30%時,得就其實際的損害請求旅行社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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