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期|2006.11.09|記者: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護照」之關鍵報告

釐清權利義務 行前解約妥善處理

狀況 1

大明以網路訂購的方式,報名參加小飛俠旅行社所舉辦的韓國5日遊旅行團。因為前往韓國免簽證,業務員在沒有查驗大明護照的情況下,便傳真了一份證照自理同意書請大明簽署,要大明連同信用卡付款同意書一併回傳。出發當天領隊發現大明的護照效期只剩10天,依規定是無法出國的,要大明自行找公司處理後續事宜。大明回家後氣沖沖的打電話質問業務員,業務員表示大明自己簽署了證照自理的同意書,上面寫明了要旅客自行注意護照要有6個月的效期,所以公司並無責任,一切的損失都必須由大明自行承擔。

Q:旅行社是否因為旅客簽署了證照自理同意書,就可以免除賠償的責任?

A:由於網路交易有著快速以及不限交易的時間、地點等特性,消費者選擇以網路報名旅行團的情況越來越普遍。但也因為交易的時間點或旅客本身的配合意願等因素,有時旅行社無法立即獲知旅客的詳細資料,因此旅行社便將相關規定標註在網頁或書面上,請旅客在訂購時要自行參閱。

依國外旅遊契約第13條的規定,旅行社應該為旅客辦妥出國所需之證照。換句話說,旅行社負有第一道證照查驗的責任。本例中大明簽署了證照自理的同意書,且同意書上也載明了有關護照效期的注意事項,似乎是大明本身疏忽導致無法成行;但小飛俠旅行社只是單純的將注意事項的書面提供給旅客,並沒有主動做到證照查驗的動作,同樣是違反了契約的規定。因此旅行社雖持有旅客簽署的同意書,如果不能證明有主動查驗旅客證照的手續,還是會因為本身的違約情事,無法完全免除賠償之責。

狀況 2

珍珍的父母結婚滿45週年,珍珍便安排和二老一同前往大陸旅遊作為慶祝,與小飛俠旅行社簽約參加北京7日的旅行團。出發當天領隊阿丁發現團員資料中竟少了珍珍母親的護照,而當天又正好是假日找不到人能補送過來,便通知只能讓珍珍與父親2人出發。珍珍表示如果母親無法成行,3個人就都不走了;阿丁在詢問過主管後表示出狀況的只有珍珍的母親,其他2人並無任何問題,如果3人都不走,將沒收珍珍與其父親所有團費。

Q:因旅行社過失導致部分人員無法成行時,其他同行的人是否也可主張解約請求賠償?

A:旅行社在處理旅客的問題時,常常會遇到1人出狀況,結果全部都要比照辦理的情形發生。依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但怎樣的狀況是屬於可拒絕的情況,就必須由債權人提出一定的證明,並且須依不同的個案來論定。

舉例來說,如果在契約上有特別目的,或當事人間有特別的身分關係者,都可能是債權人可以主張拒絕部分履行的因素。本例中,此次旅遊是慶祝父母結婚45週年慶,珍珍的母親無法順利成行,便失去了珍珍原本安排父母此次出遊的目的,對另外2人來說,就算可成行也沒有意義。另外契約簽定時,載明甲方是珍珍等3人,該契約對於珍珍等3人有著不可分割性,因此珍珍主張3人都不走了,並非是無理的要求,可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自不能以珍珍等人無故不成行來沒收費用。

狀況 3

鐵雄報名參加小飛俠旅行社的日本旅遊行程,團費為NT30,000元,鐵雄交了護照、NT5,000元之定金並簽定國外旅遊契約書。團體出發前4天鐵雄因工作緣故無法成行,業務員阿龍表示依契約規定,鐵雄要賠償公司團費30%,也就是NT9,000元,鐵雄表示除定金外不會再支付任何費用,阿龍便回答『4,000元沒給就別想拿回護照』。

Q:旅行社可否因為旅客不支付違約金錢上就扣留旅客的證照?

A:旅行社與旅客因違約金所生糾紛,是屬於民法上的債權與債務的關係,本例中鐵雄既然與小飛俠旅行社簽定有旅遊契約,旅行社自可依約請求旅客賠償,如旅客拒絕履行,旅行社當可依民法規定主張其權利。如果旅行社想以扣留旅客證件的方式做為「談判籌碼」的話,不但違反了主管機關之行政規定,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還可能涉及刑法上妨害自由之罪嫌,在處理上千萬不可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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