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者於9╱28向觀光局提出,立榮航空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要求觀光局取締開罰。據報載,觀光局坦言,超商代售機票確有爭議,但希望業者與航空公司能先進行溝通。
立榮與北市公會未取得共識
為此,北市旅行公會與立榮航空於9╱29招開協商會議,雙方均派代表出席,包括觀光局業務組科長金玉珍也在場。北市公會航空票務委員會召集人羅崇漢表示,協商過程中業者與立榮航空均充分表達立場,但雙方未取得共識。
旅行社認為,立榮航空透過超商提供民眾訂購國內機票,違反了發展觀光條例;立榮航空的立場則是,民眾到超商訂位及購票,是透過超商i-bon連線到立榮航空的全球訂位網,超商僅提供代收款項服務,並無代售或代訂機位,不算執行旅行社業務,同時這項措施對離島及老弱婦孺者有幫助,並已向民航局核備同意。
羅崇漢引述旅行公會總會秘書長許高慶的話指出,「依旅行業管理規則,機票銷售訂位屬旅行社特許經營業務,超商為營業場所,航空業者將i-bon視為個人電腦的延伸,而認定未執行代訂機票業務,理由牽強。」羅崇漢強調,公會的立場是關注同業的生存權,若此先例一開,未來吸引更多航空公司跟進,旅行社該如何經營下去?此次立榮航空若沒有給予善意回應,北市公會也揚言將抗爭到底,並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取締。
發展觀光條例
此次旅行業者根據的是發展觀光條例的第26條: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其中第27條有明文規定旅行社業務範圍包括:1.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2.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3.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4.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5.提供旅遊諮詢服務。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條例中特別指出「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除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此外第55條亦指出,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旅行業務,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