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8期|2021.05.10|記者:王政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 不適用實務團體旅遊操作 成為疫後國旅發展緊箍咒!

由於近日來消保處接獲許多申訴,因此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配合協助進行「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針對業者常見的缺失函知。為了讓國旅業者充分了解各項旅遊契約規範內容,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於5/6舉辦「國民旅遊操作實務及契約爭議座談會」,邀請觀光局到場針對業者常見缺失樣態及查核標準進行說明。

▲(前排左起)交通部觀光局專員陳妤、專員高暐翔特別參加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所舉辦的座談會,由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理事長許禓哲(前排左4)與監事會召集人張永成(前排左3)、副理事長陳善國(前排左5)、國旅委員會主委朱永達(前排右1)合影。

顧全消費者的權益時旅行業者誰來保障?呼籲觀光局正視問題 協助旅行業者調整共創新榮景

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理事長許禓哲表示,近來因為疫情因素,國境封鎖,使得國旅變成大家的唯一選擇,為了讓國旅業者更加了解旅遊契約的內容與規範,因此舉辦本次活動。他接著說,因為業者反應熱烈,5/13在台北加辦一場,5/19也將在桃園(桃園公會會議室)辦理一場,歡迎旅遊業先進踴躍參加。

座談會邀請觀光局專員高暐翔及陳妤針對定型化契約內容解說,並就常見缺失樣態及查核標準進行說明。最後並進行QA交流,現場多家旅行業者皆針對目前所見之問題提出意見,期望本活動獲得回覆,以便往後與顧客交流時可以更加順利。

保障消費者之虞 也應顧全業者權益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32條其他協議事項記載:前項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外,其約定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國旅委員會主委朱永達表示,現行定型化契約目的為保護消費者,但依實務操作上也應該保護旅行社,非僅針對一方保護。如同第32條記載的部分,協議需要觀光局核准,更僅能制定有利於客戶,而乙方的保障條款卻無法列入。

目前國內定型化契約僅適用於「集散客而成團出遊,如:線上報名、個人各別招攬」的個人「包價式」,不適用於企業戶的量身訂做、客製化、實報實銷、明碼實價的整體一併計算的「包團式」,已多年建議修法或另立專法,但歷經一、二十年在行政院政務委員會議中,還是一直不被採納與重視。

朱永達指出,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已制定多年,且當初是以OUTBOUND作為範例來複製到國旅市場,其實規範與屬性較偏向集散成團的旅遊商品,較適合固定出發日期、固定地點集合、付款方式固定等內容。此外,「個人包價式」之於「團體包團式」的市場比例值,是1:20,遠遠大於「個人包價式」,但參加國旅的企業團體,許多時候必須因應客戶需求,制定不同的上車地點、付款方式等,然而這部分都無法備注,對於操作國民旅遊的同業而言極其不公平。

此外,讓業者困擾的問題點,還有民法、公家單位採購法等條文凌駕於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之上,每每被企業主的法務部認為不適用,以民法大於行政命令,把「定型化契約」棄之不用另立新約,因此許多時候業者既要兼顧客戶需求,又要滿足觀光局要業者按照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規則,否則依法行政處分,十分兩難。

而觀光局不顧「定型化契約」無法使用的事實,又無法輔導業者如何符合實務的需求,又強制規定包團式的業務型態,必須按規定,載明應記載或不得載明不得記載,否則開罰30萬~50萬元,並雷厲風行的做行政檢核,實為不平!

打造適用國旅的條文 讓產業更能蓬勃發展

朱永達強調,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並不真正適用於市場所需,但國民旅遊業者呼籲多年,卻無法獲得修改的機會。然而,在疫情全球爆發之下,使得國旅成為業者唯一的出路,卻仍需面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種種問題,讓人感概,疫情嚴峻,觀光產業面臨倒閉風潮,內外夾擊情何以堪啊!而觀光局為配合行政院要求,將在6/1前抽樣全台50家檢核,希望各家旅行社可以配合。

因此建議,5/13再次舉辦「國民旅遊操作實務及契約爭議座談會」是否能建請觀光局甚至更高層級的主管機關能傾聽民意,盼望有局長或副局長,或至少要有業務組組長,出面傾聽民意、接受民情的申訴,先依照市場實務需求進行調整,制定出一份真正符合國旅市場需求的定型化契約,再來進行檢核會更恰當。

於此同時,朱永達也指出,當業者都為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而苦惱時,國發會所推動的地方創生與小旅行在銷售時,卻連簽約都省略,如此一來消費者的保障在哪?是否會是另一個未爆彈?都值得有關當局思考。

 

 活動現場座無虛席,針對果旅操作實務與契約爭議進行廣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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