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1期|2021.05.31|記者:編輯部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 為什麼不適用﹖﹖﹖

國旅市場最常面臨到的,是旅行社與消費者之間的「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國內定型化契約),由於過去沒有相關的依據,便以國外的團體定型化契約作為依據套用於國內市場。而這樣的模式,也讓國旅市場受到多年的發展困境,最終在疫情爆發、僅能操作國旅之際,問題便一一浮上檯面。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 為什麼不適用﹖﹖﹖

案例

防範疫情,觀光局令「旅行社停辦國旅」至6/14,規定「扣必要費用後需全額退款」,因此,若旅客想取消行程,旅行社扣除必要費用後(如飯店訂金等)全額退款。

1.訂金金額各有表述

★一般購物所認知的訂金,大約是在總價金30%的金額。但殊不知,旅行社所承辦的企業團體,在假日飯店所索取的訂金是100%,光是房間費用在總團費的佔比上往往是高達70%~80%。

2.遇到糾紛民法高於一切

★若旅客取消行程,扣除必要費用後全額退款,然旅客因團費所剩無幾無法接受,旅客就搬出《民法》高於行政命令的論述,衍生雙方認知上的爭議,不是要請公會調解就是旅客逕行訴訟。

3.政府不願介入飯店與旅行社

★政府所頒布的《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因未能納入飯店與旅行社之間一貫的管理《PS:若有牽扯機票、船票等那問題更加繁雜》。而其中,官方又常常以這是B2B的商業行為不便介入無法究責為由,長期放任旅行社與旅客層出不窮的糾紛。然而,國際觀光飯店的主管單位,便是觀光局,十分耐人尋味。

結語

現行的定型化契約並不適於企業包團,卻硬要套用在個人包價式的定型化契約,所產生的問題包括不肖的業者欺負旅客,不負責的旅客利用法規漏洞來卸責,產生種種的旅遊糾紛,縱使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而簽訂了定型化契約,卻無在法規上獲得實務上的保障。因此希望政府不是進行修法便是另訂新法,才能真正為國旅創造更大的商機與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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