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期|2009.07.14|記者:黃美珣
苗栗縣推動觀光 獎勵旅行業者評選計畫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積極推動「遊客人次及觀光產值提昇計畫」之執行,爭取各地旅客(含國內、外及大陸)參訪苗栗,特訂定本計畫。

苗栗縣推動觀光 獎勵旅行業者評選計畫

一、    目的: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為積極推動本縣「遊客人次及觀光產值提昇計畫」之執行,爭取各地旅客(含國內、外及大陸)參訪苗栗,特訂定本計畫。
二、    徵選對象:
指經營各地旅客參訪苗栗,並經政府核可設立之旅行業者(含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三種)。以六個月為一期(第一期:200811日起至2008630日止。第二期:200871日起至20081231日止),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為徵選對象:
(一)            每期安排苗栗旅遊行程,超過800人次以上過夜住宿苗栗(須住宿合法旅館及民宿)者。
(二)         每期安排苗栗旅遊行程,於苗栗縣內總消費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者。
三、    辦理期程:
200811日起至20081231日止。
四、    報名方式:
第一期:自200871日起至2008731日止。
第二期:自200911日起至2009131日止。
檢附相關出團、住宿、消費證明文件(報名相關表格請至本縣文化觀光旅遊資訊網下載),併同報名文件掛號郵寄:苗栗縣苗栗市自治路50號,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觀光行銷課。
(一) 報名檢附資料不予寄還,請自留副本。凡報名參加者,視為同意本評選計畫所有規定內容。
五、    遴選作業:
(一) 由本局籌組評選小組,針對所送文件審核,並依遊客人次及總消費額比重配分加總遴選前6名,及優選業者數名。
(二) 名次得分比重計算方式:遊客人次佔50﹪比重,觀光產值佔50﹪比重,兩相加總後依得分多寡排序,詳細計算式如附件。
(三) 加總得分相同者,以實際產值較高者為優勝。
六、    獎勵及表揚:
(一)第一名:獎金新台幣50萬元整及獎牌1面。
(二)第二名:獎金新台幣40萬元整及獎牌1面。
(三)第三名:獎金新台幣30萬元整及獎牌1面。
(四)第四名:獎金新台幣20萬元整及獎牌1面。
(五)第五名:獎金新台幣10萬元整及獎牌1面。
(六)第六名:獎金新台幣5萬元整及獎牌1面。
(七)優選:符合徵選資格者,頒發獎牌1面。
※各項獎金應扣繳百分之十五之所得稅金。
七、    頒獎典禮:
本局擇期舉行頒獎典禮,並邀請交通部觀光局及旅行同業媒體觀禮,由縣長親自頒獎表揚。
八、    權利及義務:
(一)得獎者應配合本局通知,出席頒獎典禮。
(二)得獎者應配合本局接受相關媒體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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