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7期|2011.07.11|記者:編輯部
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總會&品保協會
圖文提供>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總會
▲(前排左起)品保協會理事長曾盛海、交通部觀光局專門委員林燕美、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總會理事長姚大光、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聯合會理事長蕭博仁;(後排左起)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總會顧問高永棻、新北市旅行公會理事長張永成、台北市旅行公會理事長許禓哲、台中市旅行公會理事長黃耀德。

擬定接待大陸觀光團自律公約規範旅行業者共同維繫品質

陸客來台個人遊已在6╱28正式啟動,而身為接待最前線的旅行社業者的實際表現與操作方式,成為各界關注重點,日前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總會舉行「大陸旅客來台觀光接待旅行社座談會」,除了邀請各接待陸客來台觀光接待旅行社面對面探討實務,也擬定「接待大陸觀光團旅行社自律公約」及規範,藉以要求旅行公會總會所屬團體會員所屬接待大陸觀光團旅行社會員分別簽署,並承諾共同信守遵行。

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總會──接待大陸觀光團旅行社自律公約
一、為確實遵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相關規範,保障旅客權益,確保接待旅行社誠信經營及服務,提昇商業道德,並協同推動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下稱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旅行購物保障商店自律公約」之訴求,共謀市場之發展,特依據交通部觀光局訂定發布之「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下稱品質注意事項)訂定本公約,由本會所屬團體會員所屬接待大陸觀光團旅行社會員分別簽署,並承諾共同信守遵行之。

二、為落實實施本公約,責由本會大陸旅客來臺觀光接待旅行社自律公約執行委員會執行本公約相關事項。

三、接待大陸觀光團之旅行社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應恪遵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品質注意事項等相關法令,確保接待品質,並依據最低接待費用(每人每夜平均至少60美元)向大陸組團社合理報價及收取團費。
(二)應遵守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訂定之「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並安排旅客前往有簽署「旅行購物保障商店自律公約」之購物店。
(三)應遵守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簽訂組團契約參考事項」第3點第6款,於組團契約中載明團費支付時間不超過離境後45日。逾期未能收清團費者,應將該組團社名稱陳報本會。
(四)不得強制要求佣金超過30%之退佣,並應遵守如下購物佣金分配標準:該團於所有購物商店(免稅店除外)購物總額之退佣,其5%分配予導遊;10%分配予大陸組團社。
(五)不得以給付大陸組團社人頭費、販售自費行程(藝文活動除外)及「車購」等不當之方法補貼團費,獲取利潤。
(六)不得將辦證工本費600元納入團費包含項目,而應另行收取。
(七)涉及違反相關法令及本公約時,應接受本會所為之調查與輔導,不得拒絕或規
避。

四、接待大陸觀光團之旅行社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約之規定,經查明屬實,確有具體事證者,願受如下處置:由本會函請該旅行社嗣後注意改善、予以書面警告或責令該旅行社對其所屬人員((負責人或受僱人)自為適當之自律處置,並得視情節輕重,由本會檢附違規具體事證,函報交通部觀光局查處,得依法處以記點或停止其辦理該業務1個月至1年。

五、本公約自1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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