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開放大陸民眾來台至今已滿5年。兩岸旅遊經濟成長快速;根據統計,從2008年開放陸客赴台旅遊至2012年,陸客已創造超過 3,850億元新台幣外匯收入,其中團體陸客至少貢獻2,220億元,成為台灣觀光經濟一大支柱。根據台灣聯合信用卡中心統計,2012年全年銀聯卡在台刷卡消費達466億元、提款金額450億元,合計916億元,逼近千億元規模。面對龐大商機,台灣旅遊及觀光業者紛以高度期待與積極投入。在市場競爭之下,兩岸旅遊生態卻逐年在質與量之間,開始產生結構變化。與此同時,兩岸產官業界莫不積極尋求平衡之道,務求兩岸旅遊發展在公平、健全、品質、安全的機制下,為兩岸人民交流謀福。
大陸實施旅遊新法 觀光局盼市場正向發展
交通部觀光局表示,大陸旅遊法實施重點中對於行程安排、購物行程及佣金、自費行程等已有嚴格規範,預期未來來台旅遊產品中,購物行程大幅減少,團費將恢復市場行情,改變以往低團費現象,將可降低業者削價競爭、以購物彌補低團費的壓力,提升旅遊產品品質及企業形象。觀光局認為,旅遊法實施初期成效將會反映在大陸來台團體人數,尤其是低價團;惟對於兩岸觀光發展長期而言,具有正向意義,有助旅遊產品成本真實反映於支付合理團費、以旅遊為主的旅遊型態,自消費端宣導一分錢一分貨觀念,並有助觀光產業業者建構良善經營環境。
觀光局指出,大陸旅遊法立法精神,與觀光局自2013年5月起推動優質行程之目的一致;購物乃旅遊活動重要一環,為導正亂象,未來將朝有限購物、優質購物環境發展,意即可搭配優質行程措施;觀光局表示,有業者反應,10月團體報價已提高,有助台灣市場推動優質團,惟仍待消費者觀察適應一段時間,市場才會回歸正軌。觀光局也將透過小兩會磋商機制,共同提升兩岸旅遊品質、向陸方建議優質行程模式,係契合旅遊法精神之折衷作法。並繼續加強各項行銷推廣措施,穩定及開拓客源市場,讓台灣成為大陸旅客出境遊之優先選項,俾使陸客來台永續成長。另自由行不受限於該條文,觀光局並將積極擴大推動自由行市場,長期預估整體大陸來台旅客人次仍將持續成長。
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總會理事長姚大光表示,大陸旅遊法正式上路後,其中與赴台旅遊市場規範方面也關係密切。身為接待社角色的台灣旅遊業者,一則樂觀期待可望步入正軌;一則也關切如何配合大陸組團方的法條規範。他認為,以長久計,旅遊法的推出,必然有助於大陸旅遊產業結構的健全與法制化,但數月間必然對部分業者因襲已久的經營模式造成改變。他指出,旅遊的6大元素,食住行遊購娛環環相扣,因應旅遊法的相關規定出爐,舉凡赴台旅遊相關的食宿、購物、導遊等都將會有短暫的適應與調整期;在這個期間,除了掌握大陸業者的方向與動態,也要擬定適合的做法。旅遊業者表示,未來成本結構勢將回歸基本面,對於購物方式的適法性、市場的報價基準以及導遊、用車的費用等,應盡快凝聚共識,以利迎接陸客赴台旅遊的新商機。
對於業者最關切的購物安排部份,業者在討論會中提出許多想法,在以不超出旅遊法規範的解釋內,包括合法購物的型態、購物的時間、以及標準行程以外的自由活動,還有非具體指定場所的定義、購物站及景點的區別、合理的報價及佣金計算、為組團社準備量身訂做的行程選項及報價等重點,提出經驗分享及建議。
會議歸納產品操作4大要點如下:
1、一切以合乎旅遊法解釋為前提。
2、以配合組團社考量為主。
3、合理報價額度。
4、以全包價報價,人民幣為單位為佳。
保障消費與公平競爭 旅遊法深具時代意義
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台北辦事處主任滿宏衛接受本刊專訪時表示,旅遊法有 3大特色:保障、規範、促進。他認為,旅遊是一種全過程體驗,好的領隊、導遊,會讓旅客有額外的收穫。旅遊法的實施目的,是保障遊客和業者的權益,以及規範旅遊消費和經營。旅遊法是大陸期盼多年的法令,希望把發展過程中的一些問題藉由法律處理,一則權威性高、一則可以確實處理形形色色的問題、避免劣幣驅逐良幣。旅遊產品的價格要透明、商品內容要透明、信息要對稱,不僅旅行社明白、購物店明白、遊客也要明白;旅遊法要保障消費者有知情權,不僅對出境旅客,對於各國入境的旅客也要保障,簡單的說,保護消費大眾、也保護業者競爭的公平性。
滿宏衛表示,雖不能期待一個旅遊法就能夠解決全部的問題,畢竟中國市場大、產業發展中,很多問題會不斷湧現,要逐步漸進的落實。台灣旅遊業目前推動的自律公約與陸客優質團制度,就是非常好的措施。他亦表示,今年是旅遊品質提升年,大陸旅遊法的實施,對於推動兩岸發展旅遊經濟、營造一個更好更公平的旅遊環境,對兩岸作為旅遊目的地的營造,具有非常宏觀的時代意義。
嚴禁旅行社不合理低價組團獲取不當利益
第35條
1.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3.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旅行社全程安排領隊或導遊
第36條
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遊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遊,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遊全程陪同。
景區應具備之開放條件
第42條
景區開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聽取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
(1)有必要的旅遊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
(2)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
(3)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違反旅遊法第35條祭出罰責
第98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第35條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未履行旅遊法第55條之罰責
第99條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55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