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期|2018.11.26|記者:王政
台灣旅行業國民旅遊發展協會爭取「遊覽車出發前檢查既逃生演練紀錄表」修正
積極向直屬機關─觀光局陳情 拜會公路總局、尋求立法委員劉建國 攜手探討旅行同業義務協助確認、不擔其責
原先21條規章經多方探討修改後、改為19條 強調司機本應確切填寫所有項目 爭取檢查填具完成後方可出發

台灣旅行業國民旅遊發展協會爭取「遊覽車出發前檢查既逃生演練紀錄表」修正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的「觀光法規」中的「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於遊覽車出發前應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填列相關資料供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查核。租賃期間遇相關主管機關執行稽查時,駕駛員及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應配合辦理其作業。

但法案中卻要求遊覽車司機發前要檢查車子及自己的精神狀況,並要導遊核對簽名,倘若真的出事,誰該負責?因此衍生出一張表格讓有關單位卸盡責任的質疑出現。

台灣旅行業國民旅遊發展協會理事長朱永達表示,觀光局和公路總局要求旅遊社租用遊覽車時,要導遊確認司機精神狀況、逃生演練等,並要導遊或旅行社人員在「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記錄表」簽名,這應該由車行等專業單位來確認、檢查,並不應該要求租車的人和導遊來確認是否合格,在權責歸屬上擁有相當大的問題。

不僅如此,行文中更特別規定,如欲上述的條件為有不合格者,不得發車出團,對於旅遊業者來說,如遇此不得抗拒因素,損失卻只能自行承擔,權益更是受到影響。

為此,台灣旅行業國民旅遊發展協會特別攜手如旅行公會總會等相關單位,積極與交通部觀光局、公路總局溝通,並尋求立法委員劉建國的協助,經過後者的努力協助與奔走下,法案已有初步調整、修正,期盼在未來將能通過並公告,為旅遊產業營造更為友善的操作環境。

非駕駛專業卻須其擔其風險 期盼為產業爭取折衷辦法

朱永達表示,「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中,檢查項目包括有駕駛行車執照、車輛保養、車輛保險資料、駕駛執照、酒測器裝置、駕駛精神狀態、緊急出口(係指安全門、安全窗和車頂逃生口)、車窗擊破裝置及逃生演練等項目,要求駕駛在出車前先檢查,再由導遊核對簽名。

但對於旅行業者而言,許多牽涉到駕駛人員才知悉的專業內容,已超出旅行社的專業範圍,對於業者而言,不懂其內容卻須簽名來承擔其風險,是相當不合宜的方式,因此積極尋求各方的協助,期盼為旅遊產業爭取折衷的方式。

一項不合格便無法發車 責任歸屬該由誰承擔

朱永達特別強調,原先規定最讓業者傷透腦筋的更有強調:「檢查合格後,方可出發。表格並由承租人收執。」但這倘若真遇到相關問題,只要有一項不合格便不能發車,而導致團體無法出發成行,所損失的風險該由誰負責?

朱永達指出,旅行社並不能如同航空公司一樣,當遭遇到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時導致旅客無法搭乘所訂位之航班時,便可以此進行免責,旅行社在相關問題上卻沒有同等保障,這對旅遊產業而言都是極大的問題。

積極會晤相關主管機關 爭取國旅業者操作最大空間

朱永達表示,為了協助廣大操作國旅等旅遊業者的權益,國旅協會特別攜手各大公協會,積極向主管機關如觀光局、相關單位─公路總局會晤,同時並尋求立法委員劉建國的支持與協助,根據8/3於劉建國國會辦公室進行陳情與努力下,草案已將原21條修改剩19條,針對車輛檢查表部分,旅行社為義務協助、不擔其責。

其中,司機本應確切填寫所有項目,旅行社派遣的領團人員或導遊針對協助,包括第2、4、6、7、8、原18(改為17)、原19(改為18),都應由司機來填寫,其他部分條文文字也有修改,再由旅行社協助填寫、宣導。

最重要的部分是,草案修改包括原先需填寫完成後才可出發,改為出發前填寫完成,一式二聯由遊覽車公司與承租人留存。

法案修訂結果協會正積極尋求確認,新版的草案已由旅行公會總會進行回函,近期應有相關結果,協會將持續為同業們追蹤。

 

▲(左起)台灣旅行業國民旅遊發展協會監事主席王采紅、理事長朱永達、總召集人林義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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