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6期|2020.03.23|記者:張偉浩
台灣國際郵輪協會(ICCT)攜手兆豐產物保險 研習講座登場!

3╱4、11、13舉辦「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及郵輪綜合保險」 提升產業能量 以期未來郵輪商機再創輝煌年代
訓練協會會員及公司所屬員工、郵輪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從業人員、郵輪航商從業人員 3梯次場場爆滿 受益良多

由台灣國際郵輪協會(ICCT)攜手兆豐產物保險共同推出的「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及郵輪綜合保險」研習講座,訓練協會會員及公司所屬員工、郵輪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從業人員、郵輪航商從業人員,由協會法規委員會召集人王明仁、兆豐產物保險襄理安秀鋐、襄理李宜錚授課,在3╱4、11、13舉辦3梯次(費用全免),協助產業人員提升相關知識,強化產業能力。

▲(左起)台灣國際郵輪協會(ICCT)理事長吳勛豐、兆豐產物保險總經理游建烽。

台灣國際郵輪協會(ICCT)攜手兆豐產物保險 研習講座登場!

台灣國際郵輪協會(ICCT)理事長吳勛豐表示,台灣國際郵輪協會(ICCT)會員組成為代理、總代理、船務代理,及專家學者所組成,成立至今,致力於完善法規,推動郵輪保險、接軌國際,經過智庫5年來的努力,及無數次的會議,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已於今年2╱18公告,兆豐產險推出的郵輪保單經金管會保險局於2019╱12╱10通過已開始銷售,此乃業者及消費者的福音。這張保單問市不僅造福旅客多一層保障,郵輪業者銷售郵輪產品更加安心,新出爐的保單需要業者共同推廣。此次課程由台灣國際郵輪協會(ICCT)攜手兆豐產險共同舉辦,就是要彰顯我們力挺推動的決心。此外,也特別感謝郵輪相關事業主管機關、郵輪航商等從業人員共同參與研習講座,提升郵輪產業能力與量能。

兆豐產物保險總經理游建烽表示,保險屬於特許行業,受到金管會保險局嚴密的監理,兆豐是在配合政府積極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的政策下,成為第一家民營化之國營產物保險公司。針對2020年特別推出的「郵輪旅遊綜合保險」是一般保險公司不太願意,或是不想碰觸的範疇,然而兆豐是家官股公司,存在的目的不是追求股東最大利益,也不是每個商品開發都是想著利潤,而是將人民大眾服務好,做好企業社會責任。

上市1~2個月後,麗星郵輪寶瓶星號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影響,彎靠延誤時間餘12小時,船上共有37位旅客投保「郵輪旅遊綜合保險」,可理賠項目為旅程延誤補償,兆豐保險也啟動快速理賠,在2天之內將款項匯到保戶戶頭,不但從速,也不用主動申請,讓很多人大讚「好險有兆豐」。游建烽強調,雖然目前市售的旅遊不便險跟旅遊平安險大同小異,但是多了「郵輪旅遊綜合保險」,發揮最大效益,讓服務一次到位。

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條例 解說與案例研討

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增訂法令與主管單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法規命令須送行政院核備後公告,法源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旅遊債篇及相關法條、發展觀光條例、個資法、旅行業管理規則以及其他相關條例,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平等互惠為基本原則。

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內容重點的應記載事項,包括契約主體: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規範主體為旅行業與旅客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而非旅行業、郵輪公司與旅客三方主體之關係。以及審閱期、郵輪國外旅遊定義、旅遊資訊揭露、郵輪旅遊費用、郵輪旅遊費用涵蓋、郵輪旅遊費用未涵蓋、旅遊開始前解約、證照之保管、旅客之變更權、旅行業務之轉讓、國外旅行業或郵輪公司之責任歸屬、旅遊開始後旅行業變更旅遊內容、因不可歸責旅行業之責任歸屬及協辦、旅行業之協助處理義務、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建議加保「兆豐產物」郵輪綜合保險)、誠信原則、爭議處理時效、個人資料之保護、訂約人與旅行業副署等內容。

▲(左起)大陸保險代理集團總經理羅廣才、兆豐產物保險總經理游建烽、台灣國際郵輪協會(ICCT)
理事長吳勛豐。

▲台灣國際郵輪協會(ICCT)與兆豐產物保險團隊合影。

▲台灣國際郵輪協會首席顧問暨高雄餐旅大學觀光學院教授劉喜臨(前排左2)也特別出席活動。

▲兆豐產物保險襄理李宜錚、台灣國際郵輪協會(ICCT)法規委員會召集人王明仁、兆豐產物保險襄
理安秀鋐,為本次研習講座教授。

▲3╱4「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及郵輪綜合保險」研習講座。

▲3╱11「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及郵輪綜合保險」研習講座。

▲3╱13「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及郵輪綜合保險」研習講座。

專屬郵輪旅遊保險特色
1. 郵輪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如班機、火車),出發或到達延誤滿4小時即獲得補償。
2. 旅程延誤所致額外住宿費用、更改行程費用及重新接駁郵輪費用、取消郵輪旅程費用(延誤超過10小時)。
3. 岸上觀光期間遺失旅行文件所致重新接駁郵輪費用。
4. 郵輪假期保障:
◎岸上觀光後錯過登船需前往下個停泊港口旅行票費用及額外住宿費。
◎取消或提早結束岸上觀光行程慰問金。
5. 天氣惡劣、罷工、被保險人或其同行夥伴發生重大傷病所致旅程取消、縮短。
6. 被保險人或其同行夥伴蒙受重大傷病緊急事故時,使用郵輪緊急衛星電話費用。
7. 海外急難救助費用:
◎緊急醫療轉送(含空中運輸)高達300萬。
◎遺體或骨灰運送費用(含自然身故)。
8. 旅行個人責任、行李延誤及損失保障。

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1. 服務內容記載「僅供參考」或其他不確定文字。
2. 排除對原刊登之廣告內容應負之義務。
3. 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終止契約之權利。
4. 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核定或備查之最高賠償基準。
5. 排除旅客對旅行業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之異議。
6. 約定費用外旅行業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7. 委由旅客代為攜帶物品返國之約定。
8. 免除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之義務。
9. 違反誠信、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旅客之約定。
10. 排除對旅行業履行輔助人所生責任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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